《汉谟拉比法典》向我们揭示了古巴比伦时期的官僚体系、司法制度和审判程序,从中可以窥见城市公民(Awīlum)在政治和司法制度中的位置,以及立法者对“人”或公民的态度。根据法典及其他文献材料,城市(Alum)和市长(Rabiānum)、长老会议(?ibūtum)、公民大会(Pu?rum)以及商会(Kārum)在巴比伦的司法和行政体系中,在不同时期起到了不同程度的作用,而这些机构都与“人”或公民有直接的关系,或者说,都是由人或公民构成和管理的机构。它们展示了巴比伦城市自治的图景。
一、城市公民与公民权
(一)城市的性质及其管理模式
城市最初起源于氏族的居落,实质上是氏族的活动中心。因此,城市首先是氏族成员的城市。外族人和外邦人不能居于城市的中心地区,所以无论是在古代希腊和罗马,还是在古代东方(如中国等),那些原来没有氏族或失去与自己氏族联系的人便只能生活在属于某一或某些氏族的城市的周边。平民的情况便是这样。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平民是通过不断的斗争,才逐步地从贵族——传统意义上的氏族贵族——手中争得权利的,他们的活动也才一步步从城郊或乡野中移入城市的中心地区。
巴比伦“人”将自己的城市称为“Alum”。这个称呼总体上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指的是城市的自然特征,如建筑及公共设施等;其二,指作为社会组织的城市,即城市管理机构。在现存文献中能确定其含义的包括“城市”、“作为社会组织的城市”、“小村庄”、“大庄园”、“大地产”、“要塞”、“堡垒”和“军事要塞”等。[6]Alum一词在现有文献中的多种用法在某种程度上暗示了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城市起源的多种线索,即有些城市可能是由村庄、大庄园、大地产发展而成,有些城市是由军事要塞等发展而成。美索不达米亚的城市“几乎可以肯定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城市”。[7]这些标志人类迈入文明大门的城市具有如下特点。其一,城市的兴起在当时肯定不是孤立的现象,而是在两河流域星罗棋布。这不仅可以从后来的历史事实中找到肯定的答案,而且可以从当时的历史文献中找到明证。例如,在一份材料中(TCL 3 164)有这样的文字:“其众多的城市数不胜数,宛若繁星布满天空。”[8]其二,当时的城市规模很小,甚至可以说很精致。例如,在文献中有人曾经把精美的首饰比喻为“形状像城市一样”[9]。其三,当时的城市如同古代的其他城市一样,基本上是农业社会,不可以后世的城市度之,如文献中经常出现诸如“在这座城市的灌溉区”、“在该城丰收的大麦收割之后”[10]之类的记载。其四,城市是公民的城市,是可以称为“人”的城市,古巴比伦的城市是“阿维鲁”的城市。在阿卡德语中,“公民”(Awīlum)一词便是从“城市”一词(Alum)起源的,其直译为“居住在城市中的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