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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社会结构与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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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结构

家庭或扩大式家庭、城市公民共同体和国家或中央政府构成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社会的主要结构。这样的社会结构几乎亘古未变,延续至今。

一、家庭

家庭无论在古代还是现代,都是最基本的社会单位甚至经济单位,越往古代,其作为经济单位的角色就越重要。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也同样如此。“家庭是美索不达米亚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家庭的规模大小不一,相差很大。最小的家庭就是一个核心家庭。”[1]核心家庭通常包括父母亲与他们未结婚的孩子,也可以是单亲家庭,这样的家庭也可以拥有仆人和家内奴隶。“根据对公元前第三千纪中叶的巴比伦土地买卖文书的分析,美索不达米亚存在着扩大式家庭”,这里的“扩大式家庭是指以家庭关系为纽带的亲属组合,虽然他们并不一定居住在一起,但他们保持着密切的经济和社会联系”。[2]

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作为经济单位,家庭或扩大式家庭是土地等生产资料最主要的占有和使用方式。对于一般的阿维鲁家庭而言,其获得土地的方式大体有三种:其一,从祖辈继承下来的土地,它是阿维鲁在城市公社中享有全权的前提;其二,通过为王室提供服务,包括担任官职和服兵役等,而获得的服役田或供养田;其三,通过转让或买卖而获得的田地。根据古巴比伦时期的土地买卖实践判断,通过买卖获得的土地可以有四种经营途径:买卖或商业交易,出租出去以获得租金,雇用别人租种,自己亲自耕种。在商人家庭中,由于在很多情况下出于资金短缺和共同承担风险的需要,往往采取合伙经营的方式,因此扩大式家庭也发挥了作用,这一点在古亚述时期的商业殖民活动中更为明显。有关亚述地产权利的起源,“在城邦发展成一个民族国家实体以前,土地归扩大式家庭所有,在中亚述时期这种土地制度仍有非常明显的印记,尽管在中亚述时期扩大式家庭通常集合起来进入更大的村社;这种发展变化在某些方面限制了任何特定扩大式家庭的活动自由。村社所控制的大部分土地被分成若干的小块,称为‘份地’,这些‘份地’定期地在扩大式家庭中进行再分配,以及在私人中间进行买卖”[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