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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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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分层是人类社会的“自然”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可抗拒的规律。尽管追求平等是人类的目标和愿望,但社会分层却是人类社会的现实,在阶级社会中,社会阶层具有鲜明的阶级特征,因此社会分层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历史发展的任何阶段,社会都存在着明显的分层,在美索不达米亚的文化中存在着分层或等级的观念和意识。就连天上的众神也是划分层次或等级的,“这是美索不达米亚人热衷于社会分层的十分有力的证明”[10]。从《汉谟拉比法典》中就可以明显看出,古巴比伦社会存在着阿维鲁、穆什钦努和奴隶三大社会阶层,不同阶层显然享有不同的权利和社会地位。

一、阿维鲁的社会地位

众所周知,汉谟拉比在其法典中把古巴比伦社会的居民划分为三个等级,即阿维鲁(Awīlum)、穆什钦努(Mu?kēnum)和奴隶(Wardum)。关于阿维鲁与穆什钦努的内涵问题,自《汉谟拉比法典》被发现以来,一直存在着激烈的论争。[11]随着讨论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达成了基本的共识,他们都主张阿维鲁是在公社中享有全权的自由民,穆什钦努是王室仆从。这一论断无疑符合历史事实。

阿维鲁与穆什钦努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其一,阿维鲁来源于传统氏族,属于城市公社,穆什钦努被排斥在氏族和城市公社集体之外。这从有关法典中便明显可见。

《汉谟拉比法典》第136条规定:

如果一个人(阿维鲁,Awīlum)背弃其城市公社(Alum)而出走,而后其妻改嫁入于他人之家,及此阿维鲁返回而欲重新拥有其妻,则因彼憎恨自己的城市公社而出走,此妻不得返回其夫——出走者之处。[12]

《埃什努那法典》第30条规定:

如果一个人憎恨其城市公社而逃走,而另一人在事实上占有了其妻:无论他何时返回,他都不能对他的妻子进行起诉。[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