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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奴隶可能被主人在借债时作为债务的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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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埃吉贝商家的伊提-马尔都克-巴拉吐(Itti-Marduk-balatu)在公元前546—前527年这一段时期内,就曾经在巴比伦借不同数目的债务并用奴隶去作担保。

穆拉树商家的后代马尔都克-纳西尔-阿普利(Marduk-nasir-apli)也曾在一次借8库尔大麦、34库尔枣椰子和13舍克勒白银时用一个奴隶作为担保。

另据大流士统治第16年的一份契约TMH 2/3 121,奴隶主阿呼苏卢(Ahusunu)借了纳布-苏门-乌金(Nabu-sum-ukin)的钱,契约规定,如果到期还不了债,就要用他的奴隶抵债:

大流士国王统治第16年,纳哈胡的后代纳布-姆舍提克-伍迪之子阿呼苏卢必须支付给伊利扎的后代纳布-纳丁-苏米,纳布-苏门-乌金1 明那52舍克勒又1/8舍克勒合金。

如果他不给钱,阿呼苏卢用作抵押的女奴南纳-卢素娜将归纳布-苏门-乌金所有,作为归还全部1明那52舍克勒又1/8舍克勒合金的债务。

Camb 428也说到用奴隶抵债:

奴隶可能被送去学习一些技艺。如据TMH 2/3 214,一个奴隶被送去学习烘烤面包。

年轻的女奴隶还可能被自己的主人租给妓院老板作妓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