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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自我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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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训社会:权力关系的再现系统

大体说来,“意识形态”这个词在被使用时主要有三种性质:贬义的、描述性的、褒义的。但最能引起人们对有关意识支配问题关注的却是意识形态这一概念的贬义用法。在这一框架内,统治结构是通过意义过程的意识形态结构产生和再现的。意识形态表达的是维护和支持处于统治或优势地位的群体的利益,压制处于从属地位的群体的利益。在这一意义上,意识形态使居支配地位的意义的形成具体化了,使其成为自然的、合理的事物的秩序——就像事物“本来”那样,这样社会结构就不再被认为是人为建立的。

通过掩饰矛盾,意识形态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利益。它们可以证明现有的秩序是自然而然的,而且符合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就“消费意识形态”来说,它涉及的统治集团或优势群体最典型地体现为“生产者”,他们通过大众传媒把社会行为者统统视为“消费者”,在广告中描述商品给人们生活带来的享乐与满足,从而谋取市场利益和扩大再生产。但是如果不跳出生产与消费的“对立”关系,仍然从主宰与被主宰、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的层面来解释消费行为和消费意识形态,那么可能不足以全面准确地把握消费文化的内涵。

这并不是意识形态的“终结”问题,也不是其中的操纵或抵制问题,实际上是权力关系的“新规则”,即生产者与消费者在消费文化上的“合谋”。这种关系是如此的自然,其实道理也很简单,就像某人随手买一瓶水:买方和卖方都清楚这是一个怎样的交换行为,作为消费者明确地知道自己必须花一定数量的钱来交换卖方的这瓶水,他也明确地知道卖方通过卖给他一瓶水而获取了一定的利润。这个消费活动得以进行的基础是“合作”而不是“对立”,当然其中有消费意识形态的作用,比如消费者在“依云”、“雀巢”等众多品牌间选择的时候,作为意识形态的广告就可能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