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两汉和平时期的结束,使得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商业手工业和货币经济一直处于萎缩状态,社会经济发展是畸形的,因此其赋税制度,整体以农业税为主,两汉时期盛行的商业税,在各个政权的财政体系中的地位,所占比例大都呈极低的水平。
分裂时期的各个政权,为了在兼并战争的环境中获取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大都比较关注内部经济建设,不少割据政权先后对赋税和财政制度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例如,曹操以国家名义推行的屯田制,曹魏政权废除汉朝税制改行田租户调制,西晋推行占田课田制,以及北魏时期著名的均田制与新租调制等。这些制度改革,使得各政权内部的农业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并推动了江南地区的经济开发,为唐朝财政与经济重心的南移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