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税制度与土地制度是紧密相关的。东汉末年,因诸侯战乱,北方黄河流域地区大量土地荒废,成为曹魏时期实行屯田制度的时代背景——中央政府通过派军队划定区域,进行开垦耕种的方式,掌握了大量土地。但仍有极大一部分的土地,被流亡民众独力开垦,并被名之为“占田”。至西晋初年,赋税制度的实施,便以占田为名。占田制的内容,载于《晋书·食货志》,以诏书的形式发布全国,全文如下:
王公以国为家,京城不宜复有田宅,今未暇作诸国邸,当使城中有往来处,近郊有刍藁之田,今可限之,国王公侯,京城得有一宅之处;近郊田,大国四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城内无宅,城外有者,皆听留之。
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一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賨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已以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
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第三品四十顷,第四品三十五顷,第五品三十顷,第六品二十五顷,第七品二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而又得荫人以为认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举辇、迹禽、前躯、由基、强弩、司马、羽林郎、殿中冗从武贲、殿中武贲、持椎斧武骑武贲、持钑冗从武贲、命中武贲武骑一人。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