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唐中期租庸调制的崩溃及两税法的产生
两税法是唐朝后期及五代时期实行的基本赋税制度,标志着中国赋税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新唐书·食货志》中称:“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租庸调之法坏而为两税”,深刻阐明了两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而安史之乱的爆发,则使得租庸调之所以存在的稳定的社会秩序归于消失,终于成为租庸调被替代的直接原因。
其实,租庸调制难以在唐中后期实行的原因,有几个层面可以解释。
第一,均田制所需的国有土地,在日益增长的大土地私有制的冲击下彻底崩坏,租庸调制失去了继续实施的基础条件。唐王朝前期百余年的安定,直接造成了官僚体系的日益庞大,以及由此而来的土地买卖越来越多,在国家权力的背景下,各级官僚地主进行大肆的土地兼并,一般的编户齐民掌握的土地越来越少,但仍承担了大部分的国家赋税,必然会造成更大的民众流亡。所谓“编版之户,三耗其二,归耕之人,百无其一”[15]。但唐王朝无法对这一问题进行根本的解决,租庸调制的基础已经消失。
第二,唐朝在租庸调制度之下,赋税的征收超常苛滥,逐步超越了民众的承受能力。从中央以至地方各级政府官僚机构庞大,王公贵族也占用了极大比例的开支。贞观初年(627),朝廷官吏不过600余人,唐高宗时内外文武官一品到九品已达到1.3万余人,再到唐玄宗时,内外文武官员已达1.8万余人,若再包括流外官在内,则全国官吏数量约计37万人,而当时全国户数约为900万,则平均约20户养一个官吏,赋税之重也由此可见,国家的财政开支日益紧绌也属再正常不过了。
第三,租庸调制度之下的赋税征收,轻重不均现象极为严重,不公平的程度已至极限。《通典》记载称当时的情况是,全国“应管户总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七十四,不课户总百一十七万四千五百九十二,课户七十五万八千五百八十二;管口总千六百九十九万三百八十六,不课口千四百六十一万九千五百八十七,课口二百三十七万七百九十九”[16]——赋税征收的对象,完全落在占总户数1/3,总口数1/7的农民身上。这种状况直接导致农民无以为生,只能逃亡,但政府又用摊逃的方法对未逃户课户加征赋税,使得逃户更多。因此,在安史之乱后,唐朝户数从顶峰时期的900万户锐减至190余万户,虽不排除大量人口在战乱中死去,但因赋税过重而逃亡者也应不在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