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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嘉道时期的漕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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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对于漕粮的依赖程度与前代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清朝是继元朝后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统治王朝,为了巩固其统治,定都北京以后,大约有10余万八旗将士被分别安置在京师各处,再加上满人贵族、官僚以及他们的家眷,还有八旗失职人员、鳏寡孤独这些人,各个都要吃饭、人人都要生存。每年大量的漕粮通过水路运达,为京师粮价的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国计之有漕运犹人之有血脉,血脉通则人身康,漕运通则国计足”。将漕运比喻成人体不可或缺的血液,足见漕粮对王朝和都城的重要性。

为保证漕运正常运转,清代制定了极其严格的规章制度。清代的漕运体制,对牵涉的各级官员及所有办事人员,均有详细的处罚奖惩条例和极为完备的办事规章。不过,因为制度性缺陷的存在,使得所有办漕之人均感极为困难,“人人以为大,人人以为难”。顺治十年(1653)规定:各省粮道经营漕粮,全完者加升一级,欠一分(征收量为全额的90%)者罚俸一年;如再运又挂欠一分者降一级调用,欠二分者降二级调用,欠三分者革职。收兑漕粮如夹有沙土,监兑官降一级调用,押运官革职。康熙五十一年(1712)重新规定:各省押运同知通判,一次无欠者加一级,二次无欠者加二级,三次无欠者,不论俸满即升;一次挂欠者降一级留任,二次挂欠者降二级留任,三次挂欠者降三级调用,仍将挂欠之米分赔。但事实上,清代除雍正、乾隆年间,社会安定,经济繁荣,可以办理全漕,其他绝大多数时间,全漕目标很难达到。既然办理漕务如此困难,处罚又如此严厉,这些办漕官员岂不是要经常遭受处罚么?当然,这既非规章制定者的本意,也决非实际运作的真实情形。通常的补救办法是“报灾”。此外官员还可以通过频繁的调动来逃避责任。康熙三十五年(1696)规定:各省漕项钱粮在十月开征,隔年三月奏销。因漕粮要两年后才奏销,“如及两年而州县离任他处者,则又可免处分”,结果导致各州县几无两年不调换的官缺。官员调动过于频繁,新任官员无法深谙漕务,漕书等人操纵漕粮之事,在所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