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易代之际的政治势力异常复杂,有建立大顺政权的李自成、建立大西政权的张献忠、由关外而进的后金政权以及北京陷落后的南明政权,频繁的战事对漕粮的运输产生了毁灭性影响。不过,清朝一经定鼎北京后,便立即着手恢复重建漕运制度。
顺治二年(1645),兵部侍郎金之俊提议转运南漕:“西北粒食全取给于东南。自闯乱后,南粟不达京师,以至北地之米价日腾。今王师直取南京……需亟令总漕星驰淮上,巡漕御吏疾趋瓜扬,弹压地方,度理运务,俟金陵底定,酌留之余悉转太仓。”大致意思是,要求清廷立即从南方调运粮食到北京。清代的漕粮主体来自江苏的苏、松、常、镇、太和浙江的杭、嘉、湖地区。清代继承了明代由苏州、松江、常州、嘉兴和湖州5府供纳白粮的政策,所不同的是自顺治二年起,白粮由民运变为“官收官解”(后来变为随漕带运)的军运。漕粮平安运抵京师,只是完成了整个漕运过程的一半,接下来更重要的问题是将这些漕粮放置在那些既能较好地保存粮食,又能方便支取以备不时之需的地方。清初在京师地区出现了禄米、南新、旧太、富新、兴平、海运、北新、太平八个仓,康熙四十五年建本裕仓。雍正六年建储济仓,七年建丰益仓。乾隆二十六年建掌分管京仓的恩丰仓。通州的中、西二仓,则延续了明制。
清代的漕运基本延续明制,但又有下列名目:正兑米,运京仓粮,定额330万石;改兑米,运通仓粮,定额70万石;改征,将漕粮改征为其他品种;折征,将漕粮折算成银,价银统归地丁项内,上报户部。此外又实行截漕(各地漕粮起运后,地方遇灾,截留部分作为赈济,或运往外地)和拨运(主要指截留山东、河南所运蓟州漕粮,拨充陵寝及驻防兵米)等措施。漕船数与编制也与明代稍异,一般以府、州为单位,10人一船,10船一帮,每10船互保,总数则由11775只降为10455只(实际上用于漕运的仅有六七千只),每只出运漕船装运量不超过500石,另可装土产往返各口岸行销,称为“土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