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都生活在某个具体的社会群体中,纪录片创作者也不例外。任何社会群体的存在都有其社会规范,也就是如何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约定俗成的规制,包括道德、法律等。纪录片创作者也需要遵循基于社会规范的行业规范。
一、纪录片创作中伦理问题的产生
美国学者比尔·尼可尔斯认为,纪录片通过再现现实与现实世界建立联系[29],大致方式有三种。一是向观众展示现实世界的表象。在观众心目中,一旦某部影片以纪录片的名义出现,所有的镜头就应该是真实的,那纪录片创作者是否能在拍摄时恪守职业道德,保证这些镜头的真实性,同时保证它没有侵犯被拍摄对象的权益。二是代表或传达了其他人的利益。在很多情况下,纪录片创作者隶属于某个团体或某个机构,这些团体或机构的创作原则会对纪录片创作者的判断形成干扰,纪录片创作者能否在拍摄时恪守职业道德并排除干扰,保证纪录片内容是真实的,同时保证它没有侵犯被拍摄对象的权益。三是可能会以律师代表其委托人利益的方式向观众再现世界。例如,表现模式纪录片中会出现纪录片创作者围绕特定的主题进行内容重构的情况,在这个过程中,纪录片创作者是否能恪守职业道德,保持客观公正,同时保证它没有侵犯被拍摄对象的权益。
纪录片创作者面对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两种:一是与观众的关系,二是与被拍摄对象的关系。纪录片创作者与观众发生关系的渠道主要是影片本身。从最理想层面来说,观众在影片中首先需要感受到真实,其次是感觉到好看。纪录片是否好看一方面与创作者的创作水平有关,另一方面与观众的欣赏水平有关。真实是纪录片的底线,要求真实则是纪录片伦理规制的第一个层面。假如某部影片以纪录片的名义出现,但是观众有证据说明某些情节甚至整部影片是失实的,那么这部影片就违背了观众的观影期待,进而违背了纪录片创作者与观众本应有的良性关系,当然也就违反了纪录片要求真实这个伦理规制。进一步来说,如果某部影片以纪录片的名义出现,但是由于观众不了解具体创作过程,即使观众感觉影片是真实的,甚至是好看的,但是由于一些主客观原因,某些情节甚至整部影片实际上都是失实的,那么也违背了观众的观影期待,进而违背了纪录片创作者与观众本应有的良性关系,当然也就违反了纪录片要求真实这个伦理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