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欢[1]
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发展和建设中不可避免亦不可缺失的环节,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迫在眉睫。对此,许多地方开展了社会组织体制创新。其中“枢纽型”工作体系,具有依托完整战略构想,能够兼容相关法规和体制,可以覆盖所有社会组织,能够结合多方面存量资源,具有较为全面深入的理论支撑等优势,但同时也面临如何识别、确认“枢纽”组织,如何提高人民团体作为“枢纽”组织的能力,如何推动形成“枢纽”组织间良性竞争生态等挑战。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必须将管理、服务和建设融为一体,实现从被动控制的管理到主动服务的建设。以此为目标,“枢纽型”工作体系是社会组织体制改革的主流方向。
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是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性特征的重要反映,而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却呈现一定的混乱和滞后,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迫在眉睫。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明确要求:“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近年来,北京、深圳、上海等地方政府进行了一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尝试,典型的做法包括两类,一是以北京市为代表的“枢纽型”工作体系;二是以深圳为代表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2013年“两会”上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这似乎表明直接登记是改革“双重管理体制”的方向。但从实践效果和政策目标来看,四类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仅是对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小修补,“枢纽型”体系在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过程中能发挥更实质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