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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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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长军[1]

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制度对保障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研究目的在于探讨实质正义价值观指导下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特征、现状及瓶颈;阐述国外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制度立法及实施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制度的对策。我国需完善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相关立法,明确参与公益诉讼社会组织的类型,规范并引导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公益诉讼;完善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的社会支持机制,发挥社会组织的自治功能;发挥司法机关能动司法功能,保障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研究成果是对社会组织及公益诉讼相关理论的丰富和完善,为社会组织制度建设提供理论与智力支持。

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对社会管理体制的论述,新加入了“法治保障”内容,是依法治国方略的体现,是加速推进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而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制度则是社会管理法制保障具体制度措施之一。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作用,发挥社会组织维护公平正义的自治功能,是社会组织与公众参加国家事务和社会管理事务的新途径。本文立足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的现状、问题及路径开展研究,阐述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的立法、司法现状,分析国外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的经验和教训,探讨如何建立完善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制度。

一、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的内涵及理论依据

(一)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的内涵

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概念,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公益诉讼(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一般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其中社会组织参与的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社会组织,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或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社会组织。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组织或个人的一己私利。利害关系具有广泛性,受侵害主体一般具有不特定性。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作为原告的社会组织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