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秀平[1]
从狭义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内涵入手,指出我国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主要经历了三个时间段的变化,表现为从放任、限制到规范;从分散、归口到分类管理的转变过程。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变化可以归纳为三个特点,即与时俱进、管理观念和手段的成熟化、制度设计标准的多元化。我国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变迁的背景则是改革传统双重管理制度的需求、公民意识的发展和社会团结基础的变化,以及去中心化的新公共管理思潮的兴起和发展。
广义而言,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涵盖了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党的政策和非正式制度等五大方面内容的制度体系[2]。但大部分研究者视狭义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即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的双重管理体制——由登记管理部门民间组织管理局或民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为我国社会组织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这一制度是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大制度环境中对社会组织实行归口管理的一种安排,后来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加以强化并实施至今。从社会的发展历程来看,这项制度曾发挥过积极功能,如业务主管单位为所联系的社会组织提供活动的场地、资金和公共权力支持,加强了党政部门和社会的联系等。只是,双重管理体制在制度设计时将社会组织与政府置于相互对立的位置上,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审批限制社会组织的准入,这实际上将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简化成了一种政治把关和责任共担的分权机制,制度设计的首要目标是减低政治风险与规避责任,社会组织的发展则被置于次要的位置上[3]。时过境迁,双重管理制度已经不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组织生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快速增长、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要求改革社会组织双重管理制度,激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与管理的呼声越来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