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人提出责任感来反对决定论和证明意志自由。可是,这只能证明行为和动机依靠性格和来自行为者的意志。人把他每个决定的行动都看作他人格的表现,事实确也如此。行动是他的行动,出自他的意志,是他性格的产物。他并不把他的性格看作他外面的某个东西,这个东西强迫他这样做,推动他那样做;而是把性格与自己视为一体。他的性格事实上就是他自己,因此他认为要对他的行为和动机负责。他感到自己是行动的主体,行动是他的行动,除了他自己还有谁能够对他的行为负责呢?
但是,如果性格是一系列条件的必然产物,即使一个人感觉自己有责任,为什么要让他一个人来负责呢?如果他的行动是一系列原因的结果,为什么要为他不可避免会去做的事而惩罚他呢?我们说,这是因为惩罚也是一个有力的决定行为的原因。为什么我应对我的行为负责呢?用特恩多的话来回答就是:“社会有权利保护自己免受凶恶力量的侵犯,不管这力量是必然的还是自由的,是来自自然界的还是人为的。”[23]惩罚之所以有意义仅在于它也处在事物的因果链条之中。我们可以通过教育使一个人变得有道德,也就是说,影响他的性格,引导他为社会利益而行动。正像黎尔精辟地指示的那样:“人尽责并不是因为他生来就有道德,人变得有道德则是因为他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