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看看是否可以为我们的问题找到一个答案。什么是道德评价的最终根据?为什么诚实是正当的,说谎和偷窃是不正当的?下面的思考可能有助于我们解答:
(1)每个出自意志的行动都有一定的目的,我们希望实现一个目标。确实,所有的行动都趋向一个目的或目标。甚至包括本能的和机械的行动。这在于事物的这种本性——动机和活动都要产生结果。既然人类行为出自人的意志,既然意志总是指向某种结果,那么可以推断道德行为也是指向一定的结果,实现人们所欲望的一定的目的或目标的。但我们不能走得太远,把这些结果或效果当作道德行为存在的理由。
(2)当我们思考那些当代称之为正当和不正当的行为类型时,我们发现,那些正当的或善的行为类型始终不变地产生着和那些不正当或恶的行为类型不同的结果,前者的结果为人爱好、欲望和赞同,而后者的结果则被人厌恶和反对。谎言、诽谤、盗窃、谋杀和背信弃义,等等,产生我们称之为有害的恶劣的后果;追求真理、诚实、忠诚、仁爱、正直则产生一种有益的结果。世界安排得使某些行为必然产生某些结果,人性则构成得必然喜爱某些结果而厌恶另一些结果。谋杀的行为引起了无数的灾难性后果:牺牲者和他的生活希望的毁灭、他亲属的痛苦的感情和复仇的愿望、整个社会普遍的悲哀和无保障的感觉。被害者的家庭可能因供养者的死亡而遭受物质上的困苦,而他们的不幸也间接地影响到别的生活圈子。凶手本人不可能再像犯罪以前享受那种有保障和安宁的生活了,他使自己陷入了别人的愤怒之中,更不必说那随时可能降临的法律惩罚。该隐的记号已经刻在他身上,被他杀害的人的鲜血在呼吁复仇,人们厌恶凶手,仇恨凶手,而他也施以同样的回报。甚至在最原始的社会里,这种罪行也要产生诸如此类的后果,人们不可能共同生活在惯常发生这类行为的社会里。在一个社会里,如果它的成员彼此撒谎、偷窃、谋杀并互相轻侮;而且罪恶不被惩罚,错误不被纠正,甚至连窃贼和无赖也混在一起,那么,这样的一个社会绝不可能昌盛。因此,我们认定行为的效果(无论内在的和外在的)在道德中具有重大的意义,不是很有道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