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说道德存在的根据或理由是它所致力的目的时,并不意味着行为者总是清楚地抱有这个目的或目标。[2]我们已经在关于良心的一章里指出,行为者直接地本能地判断一个行动,也就是说,他称一个行动正当与否是良心这样告诉他的,他可能没有意识到他赞同或感到自己有义务实行的那个行为的功用。我们的理论并不完全断言他所采取的行动都是从这些行动要产生的效果出发。道德行为并不总是为行为者对某些结果有意识的欲望所推动。我们吃饭无须我们意识到饮食的功用和打算保养自己的身体,而是因为我们感到饥饿。但是,我们还是可以说,也有权利说,摄取营养产生有益的结果,正是这些结果构成我们进食的理由和根据。[3]“我们称偷窃为不正当是因为我们感到它不正当,或良心告诉我们它不正当”,和“我们称偷窃为不正当是因为它的效果”这两种说法之间,并没有任何矛盾。在前一种情况里,我们是在谈这个行为不正当的心理学的理由或根据,在后一种情况里,我们指出了这个行为不正当的真正理由。
毕竟,要解释我们为什么会在没有意识到它们的功用的情况下就实行某些行为,解释我们为什么没有觉察到某些行为类型的有价值的实用目的时就感到有义务实行它们,就像要解释为什么动物并不知道它们的冲动所要实现的目的或目标,却会去做那些保存它们生命所必需的事情一样,是容易而又困难的。对动物的这种显然先定的和谐的解释跟我们对人的这种情况的解释十分相似。一些人认为:上帝把某些观念和感情植入了鸟的灵魂以使它能做它所要做的。它知道什么对于它是好的,因为上帝给了它这样一种认识事物的能力。另一些人简单地宣称本能就是用某种有效的方式行动的天赋能力。还有一些人努力把它们解释为长期发展的结果或进化的产物。而在每种解释里,大家都承认本能的有用性是动物所以具有这些本能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