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功利是道德的标准,我们为什么在各民族的道德法典中发现这样多伤害性的冷酷无情的行为规范呢?正如我们看到的,为什么人们常常顽固地坚持那些完全没有理由的风俗习惯呢?
我们回答道:
(a)某些行为被人们相信有好的效果,所以被赋予法律的权威;另一些行为被人们相信有坏的效果,因而受到禁止。我们前面讲过,无知和迷信也在建立道德法典中起了重要作用。如果人类是十分聪明和无偏见的,道德法典也许可以是完善的,但人们是会犯错误的,他们不可能十全十美地解决道德问题。对神秘力量的信仰导致许多我们称之为不道德的迷信活动,但这些活动却曾被氏族想象为对自己是有利的。很多氏族以活人作牺牲献祭给象征着他们首领的道德性格的神灵,目的是想满足这些神的饥饿,平息它们的愤怒,或得到它们的赐福。[12]这些活动一旦变成惯例,它们就被赋予良心的权威,被认为是正当的了。信奉印度教的母亲把她的孩子投进河里或者活埋在她丈夫的坟中以服从部族的规则,并相信这多少会给孩子带来一些好处。
(b)我们看到,一个理性发展程度较低的民族,也相应地有一个发展水平较低的道德。同样,我们在同情的感情不发展的地方,发现了那些被富于同情心的人们所憎恶的行为类型,某些残忍的行为就是由于这个事实而发生的。当种族理性成长和同情扩大的时候,他们就会抛弃旧的行为类型,采取新的行为类型。
(c)内外条件的改变会使某些原来有害或无害的行为类型走向它的反面。可是保守的种族依然习惯地墨守成规,因为这些旧的行为规范所附带的道德感情不可能一下子根除。正像我们的法律书中有些曾经服务于一个有用目的的法律,现在变得无效甚至有害一样,刻在人们心上的一些规范也会失去它们存在的理由。正统的犹太人通过教导培养起对某些习惯的一种道德敬畏,这些习惯在它起源的时候是合理的,可现在它的有用性已经失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