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前面说过,道德判断是以行为为对象的,但是我们必须加上一句,不是所有行为都适合于进行道德判断。只有对于像我们一样有意识的生物的行为,我们才进行这种判断。我们不把一次地震或一次飓风称作正当的或不正当的,像马提诺说的那样:“我们不赞美金矿也不谴责毁灭性的风暴。”[9]小孩或野蛮人可能赞美或谴责这样的现象和无生命的东西,但这可能是因为他们以为它们具有灵魂,或者因为他们见到别的人这样做的缘故。一般说来,今天我们是把道德判断限定在有意识的人的行动上的,我们希望这种行动有一个精神的或心理的基础,只有当行动是一个有意识的人的表现时,我们才对它进行道德判断。如果我们得知行动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动,这行动并非出自他的意志,或者做出这一行动时他不能用健全的方式推理、感觉和判断,那我们就不对此进行评判。对于人们在癫痫病发作时,在被催眠的恍惚状态中或睡眠时做出的行动,以及在无力自制时做出的纯反射性行动,我们不置褒贬,对一个精神病患者的行动,我们也同样不加毁誉。但是,如果所考虑的行动是行动者某些以前行为的必然后果,而那些行为本来是他可以避免的话,我们则对此种行为做出道德判断,或者说,至少也要对行为者做出道德判断。不管在什么地方,只要我们确信行动纯粹是机械的,即是从生理上被决定而没有意识伴随的,我们就不从道德上判断它们。同样,无论何时何地,只要它是有意识实行的动作,我们就试图判断它。
所以,我们说:道德判断的对象是人的行为(conduct),即人有意识有目的的行动(action)。[10]但是,我们决不要忘记,过去并非总是这样做的,甚至现在,或许,也还不是普遍如此。不过,就我们现在而言,心灵究竟对什么东西做出它的判断无关紧要。对于伦理学来说,重要的是终究做出了这种判断,伦理学的任务就是科学地考察被从道德上判断或可以这样被判断的事实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