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考察了大卫·休谟关于道德感的观点。我们感觉或知觉一个行为的正当与否[21],在对性格和行为的思考中我们感到一种特殊的快乐或痛苦,因此我们称它们是正当或不正当的。随后的问题是:“从一般的观点来看”为什么某种行为或感情会引起这种满足或不安呢?[22]换句话说,道德评价的最终根据是什么?“性质,”休谟回答说,“因为它们对人类有益的倾向而得到我们赞许的性质。”[23]我们发现,我们自然会表示赞同的大多数性质,都有使一个人能成为社会上举止得当的人的趋势;而我们自然表示不赞成的性质,则有一种相反的趋势——使人们的相互交往变得危险或不愉快。道德评价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性质或性格对于社会利益的关系而决定的,正是对这种利益的关心使我们对品性表示赞成或不赞成。若不是出自同情的感情,我们对社会就不会有这种扩大的关心,相应地,我们之所以能超出自己而从别人的品格中感到快乐和不安,仿佛它们关系到我自己的得失一样,也是由于这个原因。[24]我们有一种为人类谋幸福的感情,和一种对人类不幸的义愤的感情[25],凡是能对社会幸福做出贡献的任一事物都直接引起我们善良意志的赞许。[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