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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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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林提出了一个同样的观点[46]。所有的道德法律和风俗都把社会的福利和繁荣作为他们的目的,所有的道德规范都是社会的命令,所有这些社会命令的存在可以归之于社会的目的,社会的目的则依赖于它的条件。[47]道德的目的是社会的建立和繁荣。[48]正像一座房子并不仅仅是一大堆石头一样,社会也不仅仅是个人的简单集合,而是由个体成员所构成的整体,是通过目标相同而形成的一个联合。部分必须使自己适合于整体,整体才能站立。就个人的倾向并不服务于社会而言,那要求个人做出社会秩序所必需的社会规范就必须有一个先决条件,也就是说,要通过强制的手段来保证人们服从社会规范。但是,仅仅机械的法律强制还不够。我们也要有心理上的强制。心理强制的优点在于它贯穿于生活的各个方面,就像空气一样,无所不在,无处不有,不仅能上达宝座,也能进入家庭内部,它出现在机械的强制难以奏效的各个地方。

我们可以说,凡是社会生存需要的行为都是道德命令的一个部分,都可以归之于道德法律的名下。既然个人是社会所必需的,那他生活所要求的一切,甚至吃饭喝水也都可以从道德上来看待。甚至那出于利己动机的行为,只要它们推进社会的目的,客观上也是道德的。乃至我们的快乐、消遣和享受客观上也有很高的道德意义,因为它们是我们的力量不可或缺的源泉,它们不仅有利于我们,也有利于社会。

所有的生物都贯穿着一个思想——自我保存。当人洞察到他个人的自我保存有赖于社会的自我保存时,他就使自己提高到道德的水平。实现自我保存规律所采取的自然的手段就是快乐,快乐的必要条件则是幸福,而幸福就是充分占有各种力量。对幸福的努力追求被称作幸福主义。社会幸福主义就是道德的基本原则。社会的幸福安宁就在于人类能独自进步的历史。幸福主义和功利主义是同一个东西,不过前者是从目的的观点,后者是从手段的观点来观察而已。[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