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伦理学的对象不是隔绝和孤立的,而是与世界的其他事实相联系的,自然,伦理的科学也就应当和其他科学建立联系。伦理学关系到人类,它必然要和有关人类性质的科学打交道。伦理学必须考察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又不仅仅是物理的运动,也是人的意识状态的外在表现、标志或形态。在伦理学中,重要的就是人用某种方式判断事物这个事实,那么当然,伦理学必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心理学。心理学对各种意识状态进行分析,归类和解释。虽然所有这些状态都是伦理学家感兴趣的,但他对于其中某一些需要给予特别的注意。所谓道德感、义务感就必须由他来分析和解释,他不能离开其他的意识状态来论述这些精神现象。所以,当伦理学家分析和描述良心的时候,他做的也是心理学家的工作。当他研究幼儿和原始人的道德本性的时候(像他有时为了追溯良心的发展所做的那样),他正处在心理学的领域里。同样,他也可能考虑动物的意识状态,在那儿寻找良心的开端,就像达尔文做过的那样,在这种情况下,他仍然是在进行一种心理学的研究。
诚然,就伦理学研究道德意识状态而言,我们简直可以说它就是心理学的一个分支。[12]但是伦理学不仅观察行为的主观方面,也研究它的客观方面,以及这两方面的联系。它问道,那种可以从道德上来判断的行为具有什么性质呢?是一些什么标志和特征使它们成为道德行为或使人们这样称呼它们呢?为什么人们做出这样的判断?道德评价的根据是什么?善为什么是善?恶为什么是恶?怎样解释各种德性和义务?例如:怎样理解仁爱、慈善、正直、诚实等以及与它们相反的品性?有没有用以评价行为的标准、尺度或理想?若有,它又是什么呢?我们能证明这个标准或理想是正当的吗?或者它是不可能或不需要证明的?在一个特定的理想或标准下,什么行为是道德的,什么行为又是不道德的呢?这个理想对于人类来说是现实的吗?什么是人类最高的善?什么是人生的目的?我们是否能科学地说明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