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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国关于发展群众文化事业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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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群众文化的基本法律与政策

(一)《宪法》是我国群众文化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群众文化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依据。《宪法》明确规定了有关文化活动、文化创造、文化行政、文化服务对象、文化意识形态,文化服务性质、范畴、设施建设等,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有关文化方面的最高法律体系。

《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这一条是群众文化事业发展及其设施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第一,把群众文化事业最核心的要素(群众文化活动)和群众文化服务网络构成的主要机构(文化馆)写进了《宪法》;第二,明确了发展文化馆事业,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是国家的职责;第三,明确了文化馆属于事业机构;第四,明确了群众文化和文化馆事业的服务对象、服务性质和服务宗旨——“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宪法》第二章“公民权利义务”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这一条规定了公民的文化权利,以及国家对从事文化馆事业人员的工作要求(有益于人民和创造性)和政策(鼓励和帮助)。有益于人民和创造性是《宪法》对于文化馆和文化馆工作人员工作的基本规定和基本要求。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各级政府文化管理的职能。

(二)新形势下群众文化的基本政策

2011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是新形势下推进群众文化事业改革发展的基本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