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和群众文化的群众性
(一)群众性是群众文化在其主体方面所固有的显著特征
群众性是群众文化的重要特征,是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在文化中的重要体现。群众文化是面向社会大众的文化,是群众广泛参与实践的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础。
群众性表明群众文化是人民群众应当拥有和享受的精神文化,是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这种权益不是带有强制政令性的义务,也没有市场利益的驱动,而是群众自我参与、自主选择的权利。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是指人民群众享有充分发挥文化才能的机会、条件和享受文化生活的权益。人民群众不仅享受日益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生活的权益,还享有不断提高自身文化艺术素质、直接参与各种形式的旨在表现自我价值的文化艺术活动的权利。群众文化建设的目标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使人民群众在良好的社会环境和丰富的文化实践中实现身心健康与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促进社会和谐、文明与进步。
群众性表明群众在群众文化中占有主导地位。群众是群众文化的主体,人民群众不仅是群众文化的享有者,更是群众文化的创造者。在推进群众文化事业和建设的过程中,人民群众是生力军。创造主体、享有主体和表现主体,是人民群众文化主体的具体表现,这是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众文化建设始终沿着正确轨道发展的根本前提。还应该注意到,群众在从事自己的文化创造的过程中尚存在“不自觉”的一面,只有承认这样的一个客观存在,并努力促成其向群众文化的“自觉创造主体”转变,才能有针对性、有步骤地将人民群众的文化创造活动牵引到自觉自为的境界。要做好人民群众在文化享有上的“由粗放向精雅境界转变”的工作,确保群众文化主体所享有的文化产品不断获得审美价值的提升。如果群众仅仅将自己创造的文化停滞在原始、毛坯状态,不习惯或不乐于将自己所创造的文化由粗放向精雅的文化境界转变,或是仅仅满足于自己所创造的这样一些原始的、散漫的文化质料,那么即便这种文化创造具有的潜质再优秀,也不会产生巨大的文化感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