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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编 应用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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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务文书写作

第一节 概述

一、公务文书的性质及特点

公务文书简称公文,它是党政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处理多种公务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在法定的范围内使用的、具备法定效力及特定格式的文书。公文是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示布置工作,报告工作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等实施领导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工具。

公文又常分为广义公文和狭义公文。广义的公文既包括《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所规定的15种公文,又泛指机关处理公务时的常用应用文,即事务文书;狭义的公文,则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规中所规定的主要正式文种。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要求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条例》的规定,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国标准出版社共同起草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9704-2012,以下简称“新标准”)于2012年6月29日发布实行,同时宣布代替GB/T9704-1999公文格式国标(以下简称“原标准”)。根据新《条例》规定,党政机关使用的15种正式公文文种是: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会议纪要。因篇幅原因,本章主要介绍使用较多的四种党政机关公文:通知、报告、请示、函的写作。

党政机关公文具有以下特点:

(一)由法定的作者制发

法定的作者,指发文机关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而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和担负义务的组织以及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发文单位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职能制发公文,不能越权、违章行文。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冒用法定作者的名义,否则将受到法律的追究。这是公文不同于其他文体的重要区别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