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犯罪国外司法概况
1899年,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诞生在美国伊利诺伊州的芝加哥。此举引起了美国各州的效仿,少年法庭在其他州相继建立起来。由于美国法律和英国法律在很多方面具有承袭性,少年法庭的建立也受到英国法律思想的很大影响。少年法庭建立在法理上的依据是英国的“国王亲权”思想,该思想认为国家和各级政府应当是全体少年儿童的最高父母,必须对那些需要保护的少年儿童进行监护。由于本国独特的司法制度,美国并不是以国家法律的整体承袭该思想,而是以州为单位各自继承。所以虽然各州在立法和司法方面是各自独立的系统,但都是以“国王亲权”作为少年法庭建立的基础。[1]以伊利诺伊州少年司法制度为例,该州的司法制度具有明显的福利原型特点,[2]
表现为:少年法院的管辖对象不仅限于违法犯罪少年儿童,甚至主要不是违法犯罪少年儿童,而是无人抚养的、被遗弃的以及犯法的少年儿童;在审判方式上没有一套可供法官审理案件的程序,而是以一种“圆桌式”的对话方式来进行,进一步淡化了少年法院处理少年案件中应有的诉讼法的特色;在制裁措施上,对少年儿童的处罚完全排除了刑罚处罚,而把教育措施(处分)或保护处分作为唯一手段;在诉讼的提起上,检察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全被观护人所替代,观护人同时还替代行使了部分律师的职能。并由此排除了传统上抗辩式制度的存在,限制了少年儿童在法庭上的一系列诉讼权利,使得诉讼程序更加非正规化。[3]到1925年美国多数州都成立了少年法庭。少年法庭不同于刑事法庭和民事法庭,是从普通法庭中产生的一个特别法庭,兼管民事和刑事法庭以及一些司法系统以外的事务。这和美国少年法本身的性质有着直接的关系。美国少年犯在诞生之时就具有不同于刑事法、民事法的特点,是以混合法(兼具民事、刑事法特点)的形式出现,具有例外法的性质。而作为适用这种混合法的法庭,少年法庭自然也具有混合的性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