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未成年人犯罪国外立法现状
一、未成年人犯罪国外立法概况
世界上第一部专门意义的未成年人法律是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颁布的《少年法院法》,该法在未成年人立法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被视为真正现代意义上未成年人立法诞生的标志。美国《少年法院法》在国际社会也产生了广泛影响,各种未成年人法规在世界各地竞相出现。首先是英国于1905年开始制定有关的未成年人法规,并于1908年颁布了《儿童法》。加拿大于1908年颁布了《少年犯条例》(1965年改为《儿童及青少年条例》),法国于1912年制定《青少年法院及保护观察法》(1945年改名为《少年犯罪法》),比利时于1912年制定《儿童保护法》,德国于1923年制定《少年法院法》,意大利于1934年制定《少年法院法》。荷兰(1921年)、瑞典(1924年)、西班牙(1929年)等国也相继制定了本国的少年法。在亚洲,第一部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是印度于1920年颁布的《儿童法》。此后,我国香港地区于1933年颁布《少年犯条例》,日本先于1923年颁布《少年法》,后于1947到1949年又连续颁布《儿童福利法》等四部专门的未成年人法规。新加坡于1950年制定了《儿童与少年法》,我国台湾地区于1962年颁布了“少年事件处理法”。进入20世纪70年代,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问题引起了社会特别是法学家们的更多关注,许多国家出现了新类型的青少年法规,掀起了未成年人立法的又一轮**。如罗马尼亚1970年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匈牙利1972年公布的《匈牙利青少年法》,民主德国1974年通过的《德意志民主德国青年法》,埃及于1974年颁布的《埃及青少年法》,古巴于1978年通过的《古巴共和国青少年法》等。综上,自从1899年颁布第一部未成年人法规以来,未成年人法律以及以其为基础的少年司法制度在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凸现。时至今日,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制定或者颁布了本国的未成年人法律,对于未成年人适用不同于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已经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