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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未成年人犯罪的国际立法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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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国际立法体系中,最主要的是在联合国组织下的几项少年司法公约,还包括有关条约中涉及少年司法的相关条款、特定区域的未成年人公约,以及部分儿童权益保障公约,它们共同组成了基本完整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国际法律制度。虽然每个公约有其各自的调整内容,但其制定目的终究能归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或者保护不法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总的来说,上述未成年人犯罪的国际立法现状,既表现出该立法体系所取得的主要成绩,包括青少年权益保护原则与较为明显的优势特征在内,又表现出迄今难以克服的若干缺陷与不足之处。

一、主要成就

有关国际立法体系的建构与发展,在青少年犯权益保护的国际标准和基本原则等诸多方面取得了可喜成就。该体系所具有的鲜明优势特征有助于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几率,不断改善未成年犯权益保护的人权记录,保证对其犯罪预防的国际标准之合理施行,并加强有关预防模式的国际谅解、相互信任与深度交流。

(一)确立少年权益保护的国际标准

这些国际社会公认的普适标准,主要集中在作为国际青少年权益保护制度基础的法律原则中,对于保护青少年犯的合法权益和预防其再犯能力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包括如下基本原则。

1.最大利益原则

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肇始于联合国大会1959年决议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40年之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该项基本原则的最终确立颇有里程碑意义。该公约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换言之,这里的最大利益原则是指凡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均须以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先。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已将“最大利益原则”部分地转化为国内立法,作为国家处理儿童相关问题时理应遵守的根本原则与制定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时理应贯彻的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