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渊源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国际法渊源较为广泛,根据条约法效力的存在与否,可将其分为具有条约法效力的公约与缺失条约法效力的一般性法律文件;进而,据其法律效力的作用范围不同,又可分为全球性的国际法律文件和区域性的国际法律文件。例如,《儿童权利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既是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人权公约,也属于较为核心的全球性法律文件。又如《欧洲人权公约》与《美洲人权公约》等,则为区域性的国际法律文件;而承认或者保护儿童权利的《世界人权宣言》与《儿童权利宣言》,却属于非具有条约法效力的世界性国际法律文件之范畴,等等。总体上,基于全球和区域的两个层面,可对相关的法律规范具体分析如下。
(一)全球层面
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国际立法进程来看,关于未成年人权益的全球性国际法律文件,最早可追溯到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它明确承认了所有儿童均享受特殊照顾与特别协助的权利。此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更多国际法律文件也在联合国相继获得通过。联合国的人权机构无论在一般性的人权公约,还是在专门规范儿童权利的国际文件中,都始终强调对未成年人基本权利与重要权益的有效保障。其中,联合国于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不具有条约法的效力而仅为专门性的儿童权利国际文件,它在重申“儿童应受到特别保护”的基础上,着重指出了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应以其“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而且,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各国于1966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作为联合国框架下较为核心的国际人权条约之一,也只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问题作了较为原则的一般性规定。这既表明少年司法制度与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完善密切相连,也反映了在国际儿童年的筹备期间给予儿童权利以条约法保障的客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