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的刑事法律承袭英国的立法传统,属于普通法系,因而并没有统一的刑事法典,而是根据规制对象的实际情况分散规定,规定不同类型犯罪的刑事条例各自独立,关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以及处理此类犯罪的司法体制也是如此,即规定于香港特区的《少年犯条例》(2003年修订版)中。因此,对香港特区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之立法和司法的分析,就必须以此为基础予以展开。
一、香港特区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现状及评析
1.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香港特区《少年犯条例》第2条第1项对少年犯的年龄范围做出了界定,即审理该少年之法庭认为年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第3条对儿童犯的年龄做出了规定,即年满10岁不满14岁的人。凡是10岁以下的人对其任何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因而香港特区的未成年人犯罪包括两种:一是少年(young person)犯;二是儿童(child)犯。由此可见,香港特区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了三个阶段:一是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即10岁以下年龄段;二是儿童犯罪刑事责任年龄,即10岁以上14岁以下年龄段;三是少年犯刑事责任年龄,即14岁以上16岁以下年龄段。从这里看出,香港特区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参照了英国刑事法的相关规定。这样的规定与内地刑法的相应规定存在较大的区别:(1)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同,内地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2)内地刑法规定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而香港特区没有规定这样的年龄阶段,只是规定了儿童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段;(3)内地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范围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香港特区《少年犯条例》则没有明确规定儿童、少年负刑事责任的罪行范围,只是要求儿童或者未成年人必须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质(除了杀人罪外),检方须证明儿童或者未成年人必须对行为的性质有所认识;(4)内地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从宽处罚的原则,而香港特区《少年犯条例》则没有对此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