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澳门特区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现状及评析
1.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澳门《刑法》第18条对不可归责的年龄做出了规定,即不满16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据此规定,不满16岁的人不管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也不论其危害有多么严重,均不构成犯罪。第66条第1款规定:“除法律明文规定须特别减轻刑罚之情况外,如在犯罪之前或之后在犯罪时存在明显减轻事实之不法性或行为人之罪过之情节,或明显减少刑罚之必要性之情节,法院亦须特别减轻刑罚。”第2款规定:“为着上款之规定之效力,尤须考虑下列情节:……行为人在作出事实时未满十八岁。”据此分析,澳门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未满16岁以前行为人实施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认为是犯罪;二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岁周岁未满18周岁的行为人实施任何犯罪,量刑时给予减轻处罚;三是绝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8周岁的行为人实施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须负刑事责任。和内地以及世界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刑法的相应规定相比,澳门刑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显然比较简单,明显存在两个不足:第一,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过高,高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刑法所规定的14岁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第二,没有规定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针对第一个不足,笔者认为,澳门刑法应当向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刑法的相关规定看齐,正视已满14岁的人具备基本刑事责任能力的实际情况,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为满14岁。实际上,澳门的基础教育非常完备,澳门学校比较重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澳门青少年接触社会较早,澳门开放的环境促使未成年人较为“早熟”。这一切都表明澳门的未成年人是非识别能力并不会差。仅从2005年的统计数据看,未满16岁青少年实行的伤人、盗窃、抢劫案共324件,占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总数的77%,开立教育卷宗涉及总人数417人,(同期澳门中学生及职业技术中学生共46 096人)占澳门中学生及职业技术中学生总数的0.9%。澳门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其实是葡萄牙刑法立法思想的反映,即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会使一些本不受刑罚制裁的未成年人受到刑事追究,无疑扩大刑事打击面,有悖于刑罚的必要性原则。这种立法价值观忽视了责任能力的辨认与控制能力不是简单根据年龄界限可以区别的,行为人所处的环境,接受的教育都会影响到行为人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