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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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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人类社会中一个极为特殊的群体,鲁迅先生说得好:“看10来岁的孩子,便可以预料20年后中国的情形;看20多岁的青年,——他们大抵有了孩子,尊为爹爹了,——便可以推测他儿子孙子,晓得50年后70年后中国的情形。”[1]“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自身的前程、家庭的幸福,更关系到社会的发展、祖国的明天,是事关千家万户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是全党、全社会共同肩负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2]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程度,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应对方式,无外乎主动方式和被动方式两种。主动方式强调的是犯罪的预防,即防范犯罪于未然,而被动方式则强调的是犯罪发生后的打击。犯罪发生后予以严厉打击,当然是治理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犯罪的实际危害已经发生,而且社会在打击犯罪中也要消耗很多成本,因而这是一种消极的、成本高昂的犯罪治理手段。而犯罪预防着眼于未来,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的危害,节约治理犯罪的成本,是一种积极的、高效率的犯罪治理方式。随着对犯罪现象研究的深入,各国犯罪学者都先后把注意力转移到犯罪的预防上。各国在制定犯罪对策时,也逐渐把注意力转移到了犯罪预防上,强调预防在犯罪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以预防为主,这除了因为预防是一种积极、高效率、成本低的手段外,还因为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未成年人的特点决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要以预防为主。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一旦走上犯罪道路,毁掉的并不仅仅是未成年人自身的前途,也是国家、社会的重大损失。实践表明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事后治理并非治本之策。它虽然在一定时期内能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但无法阻止其复发、反弹。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具有偶发性和突发性,事先精心准备谋划的比较少,而且很多都是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所以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要有效、长期控制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是低成本、高效率的明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