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问题研究

第二节 未成年人犯罪的演变与特征

字体:16+-

尽管我国古代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系统研究,但在现有文献中有不少关于“恶少”及对他们进行打击的记载,从中可窥见我国古代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些状况。据史料记载,西汉成帝时期,豪强世家常雇用“闾里少年”作恶,使得京都治安状况很差。以至于汉成帝只得把素有“酷吏”之称的尹赏调来任长安令,并特许他一切可以便宜从事。尹赏上任后,先修治监狱,挖了许多大坑,用大石盖上,称“虎穴”。然后缉拿恶少,略经审讯后下令将被捕者每十人编为一组,每组释放一人,其余全部投入“虎穴”,盖上大石。许多天后开石探视,坑里的人全部饿死了。尹赏将死者名单公布出来,100天后才允许家属前往收尸。一时间长安城里尽是丧车和号哭声。有人还编了首劝世歌谣传唱:“安所求子死,桓东少年场。生死谅不谨,枯骨后何葬?”这场打击使用的手段严酷,很多恶少受到震慑,主动表示愿意悔改。尹赏以免除他们的罪名作交换,要他们立功赎罪,揭发同伙,并协助官府指任和搜捕那些教唆者、罪犯。从此,京师治安大见好转。[1]从这则史料中我们可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国古代也曾经在特定时期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现象。古人还根据恶少在某些方面的特征,拟取了不少相关的名目:侠少、恶子,即喜欢弄枪舞棒的少年,如西晋时期的周处;浪**儿、不肖子,即不思进取、日以飞鹰走狗、斗鸡玩虫为娱一流,如北宋名臣寇准少年时期;衙内、花花太岁,即依仗父兄权势为非作歹的官宦公子,如《水浒传》里的高衙内,等等。[2]

在旧中国,未成年人犯罪也曾经一度呈现日益严重的现象,并引起了部分有识之士的关注。赵琛在其所著中国第一部少年犯罪研究专著《少年犯罪之刑事政策》中指出:“自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继之以世界的经济激变,社会恐慌,失业增多,少年犯罪之范围日见增广,其犯罪之趋势,大略如下:一、少年犯罪,含有狡猾性者居多,强暴者较少。二、少年犯罪,以犯财产罪者居多,尤以窃盗为甚。三、少年犯罪,伤害罪居于财产罪之次位。我国犯罪人数,虽无正确统计,而依司法行政部发表民国二十三年度司法统计中‘罪名、被告人人数及其犯时年龄表’所载,亦可测知少年犯罪之趋势,与各国大致相同。惟我国犯罪。无论一般犯人与少年犯人,均以鸦片罪居第一位。”[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