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量刑情节问题关系到能否实现对未成年人量刑适当的问题,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极为关注的问题。诚如有学者所言:“量刑问题虽然涉及范围极广,但是量刑情节却是研究的核心内容。可以说,量刑机制的科学化水准如何,量刑的公正合理化程度怎样,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对量刑情节的把握和运用。”[1]在此我们将对未成年人量刑情节的一些基本问题展开探讨。
一、未成年人量刑情节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未成年人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在确认未成年人的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对未成年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我们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定义,是出于以下方面的考虑:(1)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在未成年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量刑问题就失去了意义,因此有必要在定义中强调构成犯罪这一前提。(2)没有强调量刑情节是“定罪情节以外”的事实情况,是为了避免在概念中再次出现概念,以保持概念的明确性。而且,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的关系较为复杂,有并列关系说、交叉重合关系说和包含关系说等多种观点,存在定罪剩余的构成事实转化为量刑情节的情况,为避免节外生枝,所以不做强调。(3)在“考虑”一词前面加上“应当”这一程度副词,表明了量刑情节是具有选择性的,那些与案件本身没有关联的情节不能作为量刑情节,比如个人的饮食习惯、业余爱好等。(4)使用“主客观事实情况”这一表述有两个目的:一是保持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说的一致性;二是提醒司法者在量刑时对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事实情况都要充分考虑。
根据上述定义,笔者认为未成年人量刑情节具有以下特征:(1)量刑情节是人民法院在确认未成年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对未成年人量刑时应当考虑的事实情况。因而,那些用作认定未成年人构成犯罪的事实情况,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予以适用,否则便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2)量刑情节是表明行为社会危害程度或者未成年人人身危险程度的主客观事实情况,而且外延宽广,不限于未成年人的罪中情节,还包括未成年人的罪前情节和罪后情节。(3)量刑情节是影响量刑轻重或免除处罚的事实情况。定罪活动是一种定性活动,考虑的是某种犯罪的共性;量刑活动是一种定量活动,考虑的是刑罚的个别化。量刑情节根据处罚功能不同,可以分为从重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情节和免除处罚情节四类。这四类量刑情节对定量分析过程产生的影响不同,也影响到最终量刑结果轻重的不同。(4)量刑情节是选择法定刑与宣告刑的依据。世界各国刑法广泛采用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我国也是如此。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以量刑情节为依据。未成年人触犯的犯罪有多个法定刑幅度时,就应当先根据刑法规定的情节选定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然后在此幅度内再结合其他量刑情节最终确定宣告刑。未成年人触犯的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时,则直接在此幅度内根据量刑情节确定宣告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