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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未成年人刑罚裁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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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未成年人量刑研究现状及反思

一、未成年人量刑研究现状

通常认为,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并找准法定刑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者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1]量刑与定罪并称为刑事审判活动两大主要内容。二者联系紧密,地位并重。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和基础,量刑则是定罪的自然延伸。量刑问题涉及范围极为广泛,根据目前研究现状,大致可以分为量刑实体规范、量刑模式及方法、量刑程序三个方面。限于篇幅,我们在此所说的量刑,仅包括量刑实体规范和量刑模式及方法两方面,不包括量刑程序。

在我国,由于没有独立的少年刑法,未成年人量刑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97年刑法。该刑法主要是面向成年人犯罪设计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和刑罚裁量,完全是以成年人犯罪及其刑罚标准为参照的,“未成年人”只是一个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情节。而且我国也没有建立起相对完备的少年司法体系。理论来自于实践。我国刑法学界对未成年人量刑的理论研究也必然受到当前实践状况的影响,这是应当看到的。与此同时,我们更应当看到我国刑法学同仁在探索未成年人量刑问题上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

根据我们收集到的资料,刑法学界对未成年人量刑的研究,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未成年人的量刑原则问题

代表性论著有:周振想、林维的《论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的原则》(载《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10月第17卷第5期);张竞模、钱晓峰的《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的特殊原则》(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年第4期);阴建峰、王玉涛的《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基本问题——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贯彻为中心》(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16期);张华的《浅谈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原则及适用》(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8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