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并无保护处分制度,适用于罪错少年非刑罚性措施,如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工读教育等基本不具有保护处分的性质,因为它们均不具有替代和避免刑罚的功能,而且报应性色彩或者社会防卫色彩过浓。
“教育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手段”[1]这一处理少年犯罪的基本理念,已经在我国得到较为广泛地认同和未成年人专门立法的肯定。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遗憾的是,事实上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法律后果却同成人一样也是刑罚或者以惩罚为主要特点的行政性措施。这是我国少年法制改革中迫切需要突破的瓶颈。
一、比较中的反思
从指导思想上来说,我国少年刑法亦有诸多值得称道之处,然而少年刑法制度建设现状,尤其是少年刑法立法却十分落后。在少年刑法思想上,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部门,都赞同少年宜教不宜罚之主张,均提倡“教育为主”原则,提倡“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但是无论是从刑事立法还是刑事司法来看,均缺乏真正体现和贯彻这些思想的制度,尤其缺乏刑罚的有效替代措施和制度保障。在此种情况之下,刑罚仍然不得不成为抗制少年犯罪的主要手段。
近些年来,非刑罚化与非监禁化的理念日益为人们所接纳,特别是对于少年案件。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配套制度,对于采用非刑罚、非监禁处置的少年,同时面临着无法有效监管、教育的窘境。这迫使少年司法机关不得不面临巨大的司法风险,并因此而不得不 “宁左毋右”。这已经成为困扰少年司法机关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