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释是国际社会对未成年犯罪人普遍适用的行刑制度
假释是当今世界各国一种较为普遍的行刑制度,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针对未成年人制定了特别的假释制度。
《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刑法》第93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假释,假释可适用于被判处劳动改造或者剥夺自由刑的犯罪时未成年的人(2001年修改前:假释可适用于因犯罪被判处劳动改造或者剥夺自由刑的未成年人),但应服完下列刑期:(1)因轻罪或者中等严重的犯罪,至少服完法院判处刑期的1/3的;(2)因严重的犯罪,至少服完法院判处刑期的1/2;(3)因特别严重的犯罪,至少服完法院判处刑期的2/3的。与成年人假释相比,未成年人假释的条件要宽松。《日本少年法》第58条、《德国少年法院法》第88条、《保加利亚刑法》第70条、《荷兰刑法》第77j条等都针对未成年人规定了比成年人假释更宽松的假释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第81条也规定,少年受徒刑之执行而有悛悔实据者,无期徒刑逾7年后,有期徒刑逾执行期1/3后,得予假释。
一些国际性法律文件也要求各国尽可能地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假释。《北京规则》规定,各国应当“经常、尽早地采用假释办法”,“有关当局应尽最大可能并尽早采用从监禁机关假释的办法。”“有关当局应对从监禁机关假释的少年给予帮助和监督,社区应予充分的支持。”规则所附说明中解释说,当表明有改过自新进步良好的证据时,甚至在监禁时曾经被认为危险的罪犯,在可行时,也可予以假释。像缓刑一样,假释是有条件的,须做到在有关当局判决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有良好的表现,例如,罪犯“行为良好”,参加社区教改方案、在重返社会训练所居住等。从监禁机关获得假释的罪犯,应由一名缓刑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尤其是尚未采用缓刑的地方)给予帮助和监督,也应鼓励社区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