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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未成年人犯罪的追诉时效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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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才能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追诉时效,就不能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中之所以要规定追诉时效,是因为,第一,追诉时效符合刑罚的目的。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以后,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再犯罪,说明其再犯罪的危险性已经消除,这就达到了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第二,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理现行的刑事案件。如果没有追诉时效制度,司法机关必将为陈年旧案所累,从而影响现行案件的办理,妨碍对犯罪的及时打击,对国家和人民利益也不能及时保护。第三,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国家的人力、物力、财力非常有限,对那些经过一定期限不再犯罪的犯罪人不追诉,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国家可以将节省出来的人力、物力、财力用到最需要的地方。第四,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犯罪人在犯罪后一定时间内没有再犯罪,其对社会的危险性已经消除,社会已逐渐忘记其犯罪行径,被害人对他的仇恨也因时间的流逝而消解,犯罪人的家庭生活已步入正常。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加以追诉,必将使各种矛盾死灰复燃,破坏已经恢复的社会宁静,从而引起社会的不稳定。[1]正是因为追诉时效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一般国家的刑法中都规定了追诉时效。

我国《刑法》第87条至第89条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