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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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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消灭即刑事污点消灭,是刑罚后遗效果的消灭事由,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前科消灭制度。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一个人只要受过一次刑事处罚,他将终身带有刑事污点,而不论是成年犯罪人还是未成年犯罪人。但是,失足的孩子,难道注定要背负一辈子的阴影,要回归社会注定难上加难?对现存的未成年人刑事污点制度,我们不应该保持沉默。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污点的现状

根据我国《刑法》第 100 条第1款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该规定实际上承认了前科在我国的存在,而根据我国《教师法》、《律师法》、《法官法》、《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过犯罪前科的人不得担任教师、法官、律师、检察官等,也不能参加相关考试,获取相关资格证书;我国《刑法》第 65 条、第 66 条关于累犯的规定等都是前科对罪犯造成的不利影响。

刑事污点制度的存在对少年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必定对少年的再社会化甚至一生的成长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它必然导致曾经犯罪的未成年人某些资格的限制、权益的丧失和名誉的损害,从而给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生活上带来许多困难,打击未成年人原有的自信、自尊,影响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延缓他们复归社会的进程,甚至使其产生与社会为敌的心态。“个人的行为如果被视为邪恶的,则他本人也会被视为邪恶,连带他做的任何事情都会被怀疑,不论他的朋友、住所、游乐、谈话、收入、所有行为以及人格本身,在社区的严格监视之下,一有不好的事情发生,他就会被认为是个无药可救的人。”[1]在重新踏上社会时,“曾经犯罪”的未成年人将背负着种种负担,刑事污点的存在将跟随他的一生,成为今后生活的潜伏性阴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