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罪是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由于其犯罪主体是未成年人,导致其实施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主观故意与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罪的相应犯罪构成有细微的差别,这些差别进而影响了其犯罪构成、不同犯罪形态的认定和刑罚适用。现仅就其中的一些争议问题展开研究。
一、未成年人相约自杀案件的定性问题
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如果相约各方面均自杀身亡的,自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但是,如果一方自杀身亡,另一方未自杀或者自杀未得逞的,则情况比较复杂。对此,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处理。
(一)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相约自杀行为的定性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对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不过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年龄对案件的定性没有多大影响。这主要是考虑到,已满16周岁的人,只要精神正常,其知识和智力发展已达到相当的成熟程度,已经具备了刑法所要求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对于刑法中规定的所有犯罪,均应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案件的定性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一样,都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毕竟其刑事责任能力较成年人要小一些,因此在量刑时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论及该年龄段未成年人相约自杀案件的定性时,应与成年人相约自杀行为没有太大差别。
第一,如果相约各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得逞,未得逞一方不负刑事责任,不能认定未得逞一方犯有故意杀人罪。当然,未得逞一方如果有教唆、帮助自杀等行为,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