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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未成年人强奸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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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生理发育与心理发育不同步,再加上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和未成年人性教育的落后,导致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性犯罪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在未成年人性犯罪中,强奸、强制猥亵、聚众**等是主要的表现形式,其中,尤以强奸行为较为常见。在刑法学界,对于未成年人强奸罪罪与非罪的区分,其与强制猥亵罪、聚众**罪等性犯罪的界定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对其刑罚适用问题仍存在很多争议,因此,有必要予以单独研究。

一、未成年人强奸罪与不正当性行为的界定

(一)未成年人强奸与通奸行为的界定

通奸是指双方或者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由于未成年人不到法定的婚龄,不可能有法律上认可的配偶,因此,此处的未成年人通奸行为,特指男性未成年人与已婚妇女的非法性行为。从理论上来讲,强奸与通奸很好区分:强奸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强行**妇女的故意,而通奸双方具有相同的不违背妇女意志的**目的。在客观上,强奸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而通奸则是双方自愿地进行**。但是,在实践中,二者的区分有时比较复杂。参照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1]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在界定强奸与通奸时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有的妇女与未成年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败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改变通奸行为的性质,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第二,对于“半推半就”案件,要综合考察双方平时的关系,性行为发生时的环境和具体情况,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和告发时的细节等问题,认真审查清楚全面的事实和情节。如果确实没有违反妇女意志的,不属于强奸,不能按照强奸罪论处;如果是否违反妇女意志难以确定的,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也不应认定是强奸,不按照强奸罪论处;如果确实违反妇女意志的,则只有在未成年人采用了较为明显的暴力手段或以重大利益相胁迫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才能按照强奸罪论处。这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与成年人具有较大差别,对于“半推半就”问题的认识也与成年人有别。对于同样的事实,成年人可能比较清晰地判断出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而未成年人则可能认识不清,甚至会产生误解。此外,考虑到通奸行为针对的对象是成年已婚妇女,因此,她们对性行为有较为清醒的认识,完全可以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在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意志而有意或无意地半推半就的,不宜认定未成年人构成强奸罪。当然,如果开始时是半推半就,但性行为发生过程中,成年妇女明确表示自己不愿发生性行为或者未成年人采取暴力手段或以其他重大利益相胁迫等情形的,仍然可以按照强奸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