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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未成年人绑架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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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成年人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中,绑架犯罪案件虽然不多,但是,该罪在法律适用中的争议却很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如何处理、无期徒刑和罚金刑应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等即是该罪在司法适用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行为的定性

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绑架罪并不在上述所列的八种犯罪范围之内,因此,其犯罪主体只能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的,不应负刑事责任。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对行为人应如何处理呢?对此,我国学术界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充分条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不需要增加其他的条件,即可认定构成犯罪。所以,按照犯罪构成理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在绑架中杀人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1]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尽管实质内容是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在绑架犯罪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似乎选择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未尝不可。但是就其表现形式而言,该情形所触犯的罪名不应是故意杀人罪,而是绑架罪。由于该罪在立法条款中(指《刑法》第17条第2款——作者注)未作明确规定,因而在绑架犯罪中即使有故意杀人行为的,也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否则,便背离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2]第三种意见认为,《刑法》第17条没有将绑架罪规定进去是立法的疏漏,因此解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后又杀害被绑架人的最好办法应该是由立法机关对该条予以修改和完善:“刑法未将绑架罪列入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这一规定不尽妥当,甚至是立法上的疏漏,应当进行修改补充,把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纳入绑架罪的主体范围之内。”[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