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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未成年人侵犯财产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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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类型,不管是刑事立法还是司法实务都给予了充分注意和重视。我国1979年《刑法》第14条第2款所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罪行就包括了抢劫、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罪,[1]尽管这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被予以限制,但1997年刑法第17条第2款仍包括抢劫罪。有关的调查报告也指出,在各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侵犯财产案件所占的比例最大,多年以来,公安机关抓获的侵犯财产类案件未成年人作案数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案人员总数的比例均在85%以上,而其中,抢劫和盗窃最为突出,在未成年人案件总数中达到了90%左右;人民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抢劫罪和盗窃罪的数量超过了70%。[2]在最高司法机关针对未成年人发布的相关司法文件中,如何正确处理未成年人侵犯财产犯罪也是其中的重要方面。因而从理论上深入分析并努力妥当解决未成年人盗窃、抢劫、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的相关问题,有助于司法机关全面贯彻“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也有助于从社会的层面科学处理未成年人侵犯财产犯罪的各种问题。

[1]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8月2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三)》\〖法研发(1985)18号\〗,第三十二个问答。

[2] 陆志谦、胡家福主编:《当代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