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刑法》第14条第2款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构成重大的盗窃罪、诈骗罪,[1]与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存在截然的区别。但1997年《刑法》第17条第2款修改了上述规定,对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和诈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据该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或者诈骗行为,不管数额多大,也不管次数有多少,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或者诈骗,数额较大或者次数较多的,符合刑法分则罪刑条文的相应规定,就构成盗窃罪或者诈骗罪。因为盗窃罪与诈骗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犯罪客体均为他人的合法权益,对犯罪主体也没有特别的要求,犯罪人在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二者的区别仅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方式不同,因而在司法认定中遇到的疑难和复杂问题也很相似。[2]其中,值得从未成年人的角度探讨的问题主要有:(1)针对亲属实施犯罪,是否构成犯罪?(2)如何确定构成犯罪的数额?(3)多次实施危害行为,如何认定犯罪的成立?具体分析如下。
一、未成年人盗窃或者诈骗亲属财物的司法认定
关于盗窃或者诈骗亲属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定罪处罚,刑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而这就是理论和司法实务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对此,有论者认为不管未成年人盗窃或者诈骗何人的财物,只要次数较多或者数额较大,均可作为犯罪处理;而有论者则认为,盗窃或者诈骗自己或者亲属的财物,毕竟不同于在其他社会环境中实施此类行为的情况,因而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若情节特别严重,才考虑认定为犯罪。[3]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条第4项也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上述情况能否以及如何适用于未成年人,则是需要给予分析的问题。因为未成年人社会活动范围比较有限,绝大多数时间与父母等亲属接触,也很有可能对自己的亲属实施盗窃或者诈骗的行为。笔者认为,应着重考虑行为侵犯之法益的具体情况,即行为侵犯之财产权利的具体归属。从民法上分析,未成年人与亲属的财产关系表现为两种:第一种是存在家庭财产的共同共有关系,第二是不属于一个家庭,没有共同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