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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未成年人抢劫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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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常见多发、危害非常严重的犯罪类型,其最本质的特征就是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护人或者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侵犯人身的方法公然夺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较强的生理力量,但因绝大多数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满足自己各方面的需要,再加上外界的各种**,就容易使用自身力量针对自己认为有财物的人使用暴力方法非法获取他们的财物,以致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对此,有必要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国家有关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与刑法理论上关于抢劫罪的基本认识,对未成年人抢劫行为构成犯罪的有关问题进行全面探讨。

一、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抢劫罪的区分问题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对其所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对这些犯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也能够构成。其中,只有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在均实施抢劫行为的情况下,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理要否以及如何区别于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理呢?这就是需要予以深入分析的问题。

1.普通型抢劫罪之司法认定的区分

关于普通型抢劫罪的司法认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是否要做出区分,与危害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有着紧密的联系。

在情节不是很轻,社会危害性程度较大时,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则应认定为犯罪。不过,此时应该注意在实施同样的危害行为的情况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区别。这种区别不限于影响对未成年人的量刑,还可以考虑体现于定罪上,即对同样危害的抢劫行为,在是否定罪上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区别对待,放宽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之未成年人构成犯罪之罪行标准的掌握。具体而言,若没有造成人身伤害,被害人仅有数额不算太大的财产损失,那么,在前者存在初犯或偶犯、家庭极度贫困、确实解决饥饿或寒冷、希望解决患绝症亲属之困难等情形下,可以尽可能考虑不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