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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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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指出于不正当目的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该罪由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而来,其行为的手段多种多样,[1]并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抢劫罪的行为方式等存在一定的交叉,从而使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犯罪在罪名适用及量刑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未成年人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案件的定性

未成年人在寻衅滋事中,由于该罪行为方式中包括了随意殴打他人等方式,因此可能会导致对方一定的人身伤害。如果导致对方轻伤,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可以涵盖在该罪之中,以该罪名定罪处罚。如果导致对方重伤或者死亡,情况就比较复杂。对此是一律比照成年人犯该罪,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还是根据情况区别对待,有的按照转化犯罪处理,而有的仍然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理,就存在进一步探讨的余地。

笔者认为,在成年人寻衅滋事犯罪中,对于使用了暴力手段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转化的犯罪处理是没有问题的。而在未成年人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则不宜一律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理。具体来说,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况,进行不同处理。

第一,在暴力手段致人死亡,但主观上是过失的情况下,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主要理由是,在这种场合,即使按照该罪处理,也不会导致刑罚的加重:(1)该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年龄都是16周岁,不会导致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范围的扩大。(2)在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刑罚并不一定比寻衅滋事罪更重。根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最高是5年有期徒刑,而且就一个量刑档次;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则分两个档次,其中第一档次的法定刑最高为3年有期徒刑。因此,对于一般情形下的采取暴力手段过失致人死亡,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不会出现罪刑不适应的情形。(3)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犯罪处理,即使适用第二档次的量刑幅度,刑罚稍重于寻衅滋事罪,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也不会导致对其更加不利的后果。[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