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问题研究

第二节 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研究

字体:16+-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形势日益严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情形越来越多,从而对刑法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范围提出了挑战;同时,伴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和对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点研究的深入,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能否适用、如何适用无期徒刑和罚金刑也产生了诸多争议。笔者拟结合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实际和其生理、心理特点,对上述问题展开研究,以期有利于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防范和惩治。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否对走私、运输、制造毒品行为负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的能力和控制能力,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此一年龄阶段的人如果实施的是前述8种犯罪以外的危害行为,则不负刑事责任。

随着未成年人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大幅度上升,对未成年人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不少人主张应加大刑罚力度,即突破《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与贩卖毒品罪一样追究刑事责任。其主要理由是:(1)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犯罪与贩卖毒品罪是同一性质的犯罪。从犯罪构成来看,上述四个选择性罪名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侵犯了同一客体,犯罪性质基本相同,对社会的危害也大体相同,因而刑法采取了选择性罪名的方式将他们规定在同一条中,并且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而且,刑法修订前已有文件对四罪的相同性质进行了认定。[1](2)如同贩卖毒品罪一样,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认识到运输、走私、制造毒品的社会危害性,也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3)借鉴外国的规定,有必要要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对走私、运输、制造毒品行为负刑事责任。(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情况越来越多,如果不加以处罚,会形成法律上的盲点。[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