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独特生理和心理特征的关注,不仅体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方面,也体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方面。新中国成立以来,伴随着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法学研究的不断发展和繁荣,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得到了不断加强,研究成果日益丰富。
一、基本发展
作为我国刑法学研究的一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得到了极大发展,研究成果日渐丰富。据不完全统计,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我国共发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论文500余篇,出版专著4部,此外几乎所有刑法学教材和关于犯罪主体的著作研究中均要涉及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总体而言,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两个阶段。[1]
1.以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范的注释、适用研究为中心,兼顾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范完善研究的起步阶段
自1979年刑法颁布至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之前的阶段,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起步阶段。这个阶段,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是以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范的注释、适用研究为主,同时兼顾了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范完善研究。
1979年刑法的颁布实施是新中国刑事法治建设事业的重要起点,也是我国刑法学研究的重要起点。围绕着1979年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学界全面展开了对刑法的注释、适用研究。我国有学者认为,刑法的规范性决定了对刑法规范进行注疏论证以发现蕴含在法条中的规范含义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并且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2]因此,1979年刑法颁布实施之后,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规范进行注释、适用研究具有必然性。其中也包括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规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