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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法增设“未成年人犯罪”专章之建议与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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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关键在于完善并贯彻相关制度与法规范。我国刑法的改革必须贯彻人权保障优先的理念,适当向弱势群体倾斜,而在刑法领域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便是刑法改革的重要步骤之一。

立足于我国当前刑事法治发展实际,结合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的立法模式,我们应采取在刑法中专章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式,全面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遇措施。在此基础上,再循序渐进的推动专门的少年刑事法的形成。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专门设置的章节标题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其下一共分为四节,分别规定原则、犯罪、刑罚与非刑罚方法通则、保安处分和刑罚的消灭,具体条文建议如下。

第×章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一节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遇原则

第××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第××条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区别对待、特殊保护,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双向保护原则,在充分考虑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基础上,对其实施特殊的教育和惩罚措施。

第××条 我国对未成年犯罪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宽严相济,以宽为先的刑事政策。

【条文说明】本节属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的原则性规定,宜设置在此章的前部。主要应包含以下内容:(1)未成年人犯罪的含义。对什么是“未成年人犯罪”在刑法中予以明确界定,以防范司法处理的恣意性。(2)未成年犯罪的刑事实体法原则。(3)处理未成年犯罪的方针、政策。为了体现对未成年人不同对待的理念,同时也为了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在此部分可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宽严相济,以宽为先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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