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是人类精神活动方式和文化活动方式之一,必须具备独立的审美价值,审美这一特性将文学与其他同属意识形态的政治、法律、哲学、宗教等区分开来。审美是文学更深层的本质特征,是文学走向自觉的标志。文学被赋予特殊审美性质,这种历史性转变,中国大致完成于魏晋时期(3—6世纪),西方完成于16—18世纪。[1]中国在魏晋之前,文学的主要功能是以道德教化为主的教育功能,在这之后,文学获得了独立的发展,教育功能减弱,审美功能增强;同样,西方在16—18世纪之后,文学的审美观念才被正式确立下来,文学的审美价值才占据了主要位置。别林斯基认为文学与哲学等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不同之处在于:“哲学家用三段论法,诗人则用形象和图画说话,然而他们说的都是同一件事。政治经济学家被统计材料武装着,诉诸读者或听众底理智,证明社会中某一阶级底状况,由于某一种原因,业已大为改善,或大为恶化。诗人被生动而鲜明的现实描绘武装着,诉诸读者底想象,在真实的图画里面显示社会中某一阶级底状况,由于某一种原因,业已大为改善,或大为恶化。”[2]文学是人对现实的审美观照,它用具有审美意义的形象来反映现实生活。
文学是一种审美活动和审美形式。文学具有审美特性,离开了审美,也就没有了文学的意识形态性,所以文学是一种特殊的审美意识形态。“审美行为本身就是意识形态的,因此,审美形式或叙述形式的生产就应被视为一种意识形态行为,它具有对不可解决的社会矛盾创造出想象的或形式的‘解答’功能。”[3]作家通过捕捉审美对象,按照美的规律来创作文学作品,通过塑造艺术形象追求文学的美感,发挥审美作用。文学具有审美特性最根本的表现在于文学具有很强的艺术感染力和思想魅力,犹如李渔所描述的:“列之案头,不观则已,观则欲罢不能;奏之场上,不听则已,听则求归不得。”(《闲情偶寄·意取尖新》)与科学论著不同的是,文学是直观的、感性的、形象的,一部伟大的文学著作(如《红楼梦》)被读者所喜爱的原因就在于此:“有的看见了政治,有的看见了史传,有的看见了家庭与社会,有的看见了明末遗民,有的看见了晋朝名士,有的看见了恋爱婚姻,有的看见了明心见性,有的看见了讥伪奇书,有的看见了金丹大道……”[4]一些历史久远的文学作品,虽然已经失去了教育价值和认识价值,但它们仍然保留着丰富的审美价值,今天的人们可以从这些文学作品中吮吸美的乳汁,从对它们的欣赏中获得精神愉悦和美的享受,所以它们能够历经时间的考验。